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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199

  为打好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成果,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压实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市政发〔2018〕63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受疫情影响因素,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2020年10—12月和2021年1—3月),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县(区、市)的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1.市城区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2020年10—12月,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0天以内;2021年1—3月,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72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5天以内。


  2.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其中:PM2.5控制目标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较同期减少天数每档相差1天。


  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市县两级工信局要严格按照省工信厅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错峰生产方案,实施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做好与应急减排措施的衔接。[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修订工业源、施工工地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不同预警等级条件下的差异化减排措施,坚决杜绝“一刀切”,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县(区、市)应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依据市级预警发布信息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区、市)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警支队按职责分别负责,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区、市)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加强研判,快速响应区域应急联动,采取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散煤治理8.44万户,其中:气代煤1.21万户、电代煤1.81万户、集中供热替代5.28万户,其他清洁能源替代0.14万户。各县(区、市)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在山区等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导致改造工程滞后的地区,应抓紧谋划,科学统筹施工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完成既定任务目标。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散煤复烧。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区域,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2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0—2021年秋冬季期间,继续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和排查,加强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县(区、市)要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晋中供电分公司等单位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在9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含清洁运输改造),10月底前完成评估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介休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建设。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解决周边企业“公转铁”,其中2020年10月底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开工建设。推进大型工矿企业通过专用线建设、共用专用线等形式,提高货场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1500万吨。[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牵头,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三)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制定全市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各县(区、市)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完成淘汰0.8869万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各县(区、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其中,市建成区完成76辆公交车的新能源替换。加强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并通过现场检查、远程抽查等方式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编码登记,以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工矿企业、铁路货场等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500辆,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在全市加油站(点)抽检车用汽柴油共计560个批次,实现全覆盖;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80次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完成121家(重型柴油货车日均运输量10辆及以上)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的安装及联网,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完整车牌号。[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照省相关工作要求完成428万吨焦化产能压减任务;完成六曲香酒厂、会龙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搬迁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五)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2020年10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35蒸吨以下新排查出燃煤锅炉(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地区自建小区燃煤锅炉除外),在用锅炉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要求,特别是完成燃气锅炉达标排放改造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相关县(区、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107家工业企业工业炉窑治理和32家工业企业无组织治理任务。各县(区、市)要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日常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水平,巩固整治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相关县(区、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22家企业VOCs治理及68家涉VOCs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替代任务。各县(区、市)针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并在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设置的旁路,因安全生产必要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完成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建立台账。完成2个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七)强化扬尘管控。各县(区、市)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动态管理台账制度,实行施工扬尘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通报力度,严抓违规惩戒,对全市349个建筑工地实行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所有建筑工地和征拆工地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除外)。各县(区、市)继续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运输,健全渣土车运输倒查机制,依法严查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确保城区路段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各县(区、市)城区达到65%。[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警支队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0年12月底前,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清单。依法开展114家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按照《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晋环土壤函〔2018〕126号),完成矸石堆场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开展21处矸石堆场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推动行政区域内114家露天矿山绿色标准化建设。完成43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要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晋中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的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各单位,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和销号机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在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的科技力量,开展污染过程监控、污染成因解析、预警预报、应急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细化管控水平,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加大监督帮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聚焦工作重点,强化帮扶指导,推动复工复产,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共享机制。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从当前影响环境质量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着手,努力推动难点、堵点问题不断得到解决。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清洁取暖保障、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锅炉综合治理、燃煤小机组关停淘汰、“散乱污”企业清零、扬尘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销号机制,确保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二十一)强化考核督察。继续把突出环境问题“清零”工作进行到底,精准对标秋冬季空气质量控制目标任务,开展定点帮扶督察,实现定点帮扶和精准监督协同发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调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继续开展二氧化硫、PM2.5预警管控,及时通报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市)下发预警函。市政府将对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区、市)、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县(区、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区、市),追究政府及有关单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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