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173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以下简称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攻坚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工作实效。以考核促环境质量改善和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坚持人民认可,确保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地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见附件)。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各地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各地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具体指标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考核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及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六)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七)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20年。2021年7月底前完成2020年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地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实核证。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分析。
(三)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各地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