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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389

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5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二、规划原则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高端高效绿色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成因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对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污染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社会共治,区域联动。明确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三、规划目标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项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中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浓度达到下降拐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远期目标:力争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规划期限及范围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合肥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辖区总面积1.14万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三)目标点位
 
  目标点位为市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
 
  五、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遏制城市圈层式蔓延,实现城镇集约高效发展。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严格空间管控要求,将生态底线作为城镇空间布局必须避让的前提条件,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工业、采矿等项目。严格按照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等进行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结合合肥市气象条件、地表通风能力和城市结构,按照顺应合肥市主导风向、利用局地环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则,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形成城市4大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改善城市风环境。
 
  2.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 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全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优化能源结构和催进清洁生产
 
  1.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气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控目标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2.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
 
  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3.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5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加快光伏发电建设,大力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市),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发电厂。生物质燃料锅炉需配备低氮燃烧,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参照其他省市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构建智慧能源系统,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消纳能力。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9万千瓦左右,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万千瓦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
 
  5.加强散煤治理
 
  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拉网式排查并依法查处禁燃区销售使用燃煤行为。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到2020年底前,散煤消费量大幅降低。
 
  (三)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防治
 
  1. 严控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审批。鼓励排污权交易,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鼓励通过市场将结余的剩余排污权指标进行转让,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对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施约谈、处罚和限期治理,到2020 年,全面完成合肥市内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整治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火电热电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合肥热电集团众诚分公司、天源分公司、安能分公司、金源分公司、以及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华能巢湖电厂二期2×660MW、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2×350MW、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等规划中发电机组建成时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按照节能供热规划,鼓励拆除位于市区的老旧低效热电机组。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庐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在正在建设的长丰皖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以秸秆等农林生物质作为燃料,现有锅炉到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锅炉投产前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正在建设的庐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节能(肥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龙泉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生活垃圾作为燃料进行发电,目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其他省市(如福建、海南、广东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在技术经济可行性满足的条件下鼓励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煤场、灰场、卸煤、输煤和灰渣储运环节的全封闭建设和管理,保证储煤场喷淋装置,干灰厂喷水碾压的频率,卸煤、输煤、灰渣库等淋设施和除尘器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水泥、玻璃、砖瓦行业整治
 
  合肥市现有水泥企业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计)100mg/m3以下、SO2 50mg/m3以下,颗粒物10mg/m3以下。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并设立报警和应急装置。此外,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企业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废物共处置等环节的工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物料堆存、破碎、转运等要全密闭,提高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的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所有工艺设备要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对于不能按期改造达到相应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进行关停。
 
  鼓励按照《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单套粉磨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下的粉磨设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到2025年底前,完成平板玻璃企业升级改造,即玻璃熔窑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下。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到2020年底前,淘汰16台砖瓦轮窑,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要进行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提高砖瓦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全面普及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以及湿法脱硫协同控制颗粒物技术,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实现砖瓦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到2025年底前,砖瓦企业要力争达到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加强砖瓦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配料、粉碎、成型、烧成等工序都要采取集中收尘措施,采用封闭式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所有工序生产过程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此外,具有条件的企业,要以天然气为燃料替代原有煤或煤矸石,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 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围内允许保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对现有燃气锅炉逐一制定低氮燃烧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或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低于50mg/m3以下,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且无天然气管网的非禁燃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需淘汰或改造35t/h以下燃煤锅炉156台;位于经开区的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65t/h两台,50t/h一台)进行煤改气;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220t/h三台)进行超低排放改造;452台燃气锅炉需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1台生物质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5. 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结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标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前,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达标改造的工业炉窑进行关停。
 
  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控制,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80、180毫克/立方米。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6. 强化VOCs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20年底前化工行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摸底排查,包括工艺工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使用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7.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
 
  加强对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日常巡查监管,继续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禁拆除闲置、停运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善在线监控网络,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污染源的全覆盖,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强化各部门联动协作,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 汽车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强化源头替代,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对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针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轻型商用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轿车分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等汽柴油车整车制造企业,鼓励采用自动化的机械手喷漆结合人工喷漆的作业方式作业。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到2025年,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推广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RTO)装置。针对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等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到2020年底前应完成VOCs治理设施的改造,将VOCs处理效率低的光催化工艺、其他工艺改造为处理效率高的燃烧工艺。
 
  参照京津冀、江浙沪等地汽车制造业的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合肥市的地方排放标准,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通过持续开展源头替代、清洁生产、末端控制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2. 包装印刷业VOCs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工艺,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提高水性油墨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苯类油墨使用。强化小微企业油墨监管,逐步开展建成区内溶剂型油墨使用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20年,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逐步淘汰不能入园且产值低、VOCs治理投资高的企业。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3. 家具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漆、高固份漆。建立溶剂型涂料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溶剂型涂料使用,逐步提高水性漆和高固份漆的使用比例。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推进行业内部排污权交易。不定期对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企业台账进行督查。到2020年,水性漆和高固份漆使用比例达60%以上,新增企业使用比例100%;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 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综合整治
 
  原辅料控制遵循替代或减少用量的原则,考虑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原辅料或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尤其针对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气体主要成分异丙醇及丙酮制定源头减量措施,能用纯水替代清洗的步骤或操作,使用纯水替代,不能替代的,研究减少用量的方案。
 
  含VOCs原辅料使用过程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VOCs的工艺,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经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有机溶剂储罐罐顶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储罐底部地面设置泄漏警报装置。储存桶装及瓶装有机溶剂的房间,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废气处理装置,用完的有机溶剂废空桶及空瓶保持盖子盖紧密封。
 
  由于集成电路制造业VOCs废气大风量、低浓度等特点,鼓励企业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5. 化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
 
  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具体来说,主要从无组织泄露管理、废水、存储装载这几个排放量大的环节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源头控制VOCs 的排放。
 
  二是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三是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
 
  到2020年底前,确保化工行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持续开展无组织排放的泄漏修复、废水、储罐、装载等重要排放环节治理。
 
  6. 其他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逐步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家电制造、医药制造等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参照石化行业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 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
 
  7. 生活源VOCs综合整治
 
  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2030年,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2030年,实现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全覆盖,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烧烤店完成“炭改电”改造等。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构建高效、低碳、以人为本的绿色交通发展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加快城市交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大幅度提高公众公交出行率,降低私家车使用强度。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小型环卫、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新建小区、公建类建筑、停车场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分别按照总规划停车位数的10%、20%、20%、5%配建充电桩的规划落实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积极推广“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工具,减少拥堵,降低机动车怠速排放。
 
  2.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限期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水泥、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3. 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将“油改气”车(含出租车)双燃料共检纳入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范围。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检。
 
  4.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使用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措施,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加强油气回收设备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开展年销售汽油5000吨(含5000吨)以上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5.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落实环保查验工作。不满足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实现环保信息查验全覆盖。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主,督促其限期治理复检;对于非本市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及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运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或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道、市区施工工地周边加强柴油车排气污染抽查抽测工作。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对柴油车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外,不允许其他柴油货车在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重点企业应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完善中重型柴油货车绕城方案,严控高污染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城。
 
  加强农用运输车管控力度。进一步扩大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车辆的禁行范围。逐步推进合肥、各县(市)城内建筑工地不再使用上述车辆运输土石方和物料。各职能部门应对上述车辆违法进城、非法进行货物运营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
 
  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排放检验机构在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对于为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提请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在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I/M制度。加强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每日报送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5%以上。
 
  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2020年底前,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推进落实“三检合一”制度。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省统一安排,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适时推进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扩大农用车和中重型车辆禁行区。
 
  6.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2021年全市范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所装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按照省部署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50%以上到港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2020年基本完成。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新桥机场主要机场廊桥100%使用岸电(桥载设备)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7. 实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落实环保查验工作。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秋冬季期间,对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加快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铁路老旧机车污染治理改造。
 
  实施清洁运输行动,提升铁路货运量,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等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试点开展高铁快运等。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实施清洁油品行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执行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和天然气质量标准。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开展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次。
 
  (六)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1.不断健全扬尘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对大面积施工实行分片施工。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和考核模式,落实扬尘治理和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扬尘进行网格化管理,开展网格化降尘量监测,定期进行通报,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出台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考核办法,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部安装、联网完成,进行动态管控,并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城市工业堆场的精细化管理。及时公布扬尘污染情况,并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各县(市)区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
 
  3.强化道路扬尘整治
 
  针对道路扬尘,减少路面尘土来源量和提高去除效率是主要控制措施,其次是在敏感地区降低车速、减少车流量和限制重载车辆通过。强化城市道路耐久性路面建设,加强道路维护管养,建立高效的市政道路日常养护机制。严格控制道路开挖行为,道路施工应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破损路面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对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乡镇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对未硬化道路入口、未硬化停车场、道路施工工地周围的清洁工作,对裸露区域应采用绿化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裸土面积。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是路面积尘的主要来源,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有效防止尘土入路。
 
  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和精细化作业水平,增加清扫频次。科学选择高效清扫保洁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合理利用“洗、扫、冲、收”作业方法,提高道路扫净率。落实道路分级清扫保洁要求,建成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湿式清扫。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地区,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适当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加强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实现精细化保洁。加大建成区外公路清扫和巡查力度,防治二次污染。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93%以上,县城达到91%以上,其他地区快速路、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加强运输过程扬尘监管,所有散装物料车辆必须全部苫盖,杜绝遗撒。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依法严格处罚。市区及与市区接壤的乡镇(街道)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100%,各县(市)区政府工程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其他工程新型环保渣土车使用率应达80%以上。公安、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未经审批私自运输、擅自更改运输线路、超高超载、漏抛撒及污染路面等违规行为,依法取消营运资格并追溯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制定混凝土供应点、建筑渣土、泥浆转运点规划布局方案,减少运输距离。在施工现场周围、硬化道路、破损道路等敏感地区降低车速、减少车流量和限制重载车辆通过。市区及各县(市)建成区严禁使用农用车运输土石方和货料。
 
  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严控施工扬尘污染
 
  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施工程序,尽量避免冬季、春季进行大规模土方作业,做到“慎开工,早完工”。市政建设应分段施工,避免大规模的同时施工导致的扬尘。推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式,在专业化工厂预制构件,在工地进行装配,减少现场浇筑。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到相应推进区域标准要求。
 
  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强化建筑、市政交通、拆迁(除)、绿化“四大工地”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建设工地“六必须、六不准”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安装喷淋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新开工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准施工。对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建设重点地段2.5米(一般地段2.0米)全封闭围挡,市政和道路施工工地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交叉通道必须硬化,在多层和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严禁抛洒废弃物。土方开挖、房屋拆迁项目必须实施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工段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或采取遮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除特殊工艺外,禁止在工地内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熔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运输散体材料、液体材料应当严密遮盖和有围护措施,防止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并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施工运输车辆不准带泥驶出工地,工地出口设置冲洗平台,及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实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连通的施工项目,依法查处。
 
  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长效管理机制。联动各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封闭施工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集中整治,加大密闭运输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在重要路段、节点设置密闭运输固定或流动检查点,对建筑垃圾运输进行常态化的监管,对冒装撒漏、带泥上路、无证运输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倾倒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城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污染整治开展联合检查评比,对连续两个月被评为最差工地的,责令停工整改。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施工单位一年内累计违反封闭施工或密闭运输要求受到三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限制1 年以上承接新项目。
 
  5. 加强堆场料场管理
 
  工业企业煤场等散状物料、固废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无法完成全封闭改造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抑尘网的高度应超过料堆3m以上,并设置覆盖料堆的自动喷头,采取喷洒水、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或采取覆盖、铺装等抑尘设施。堆场场坪、路面实施硬化处理,并定期进行机械化保洁清扫。物料实现密闭输送;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产生扬尘的作业。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建设城市工业企业堆场数据库,工业堆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
 
  主要港口加快推进现有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新建码头严格按照《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JTS 156-2015)有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设备。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6. 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
 
  按照“增加绿点、延长绿线、开辟绿面、拓展绿网”的思路,点线面相结合,提高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市区内除农田及绿化用地外基本实现无裸露地面。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形成线状林带、以主 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超过3个月未建设的裸露土地,督促土地业主对进行覆盖或简易绿化;督促裸露土地业主尽早动工开发,对未按时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与处置。
 
  (七)加强生活源和农业源污染治理
 
  1.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肥市市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全部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各县县城、巢湖市市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为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逐步实现无煤化。
 
  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氮燃烧型家用燃气采暖炉。严格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
 
  2. 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鼓励公共机构油烟深度治理,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强化城市建成区以内的餐饮业油烟监管,责成餐饮经营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定期维护清洗,适时淘汰老旧油烟净化器。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公共烟道破损、灶烟囱封闭不严、油烟净化装置效果差等情况的检查,督促进行整改。超范围经营产生的油烟扰民,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室内无炭烧烤。
 
  3. 加强生活类挥发有机物防治
 
  推广汽修企业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禁止露天喷漆,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推广服装干洗行
 
  业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应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推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汽车维修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服装干洗等行业经营者建立完善台账制度,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4. 严禁露天焚烧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场所)和限放区域范围。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乡、村四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对全市秸秆禁烧实施网格长负责制、网格化监管、全时段监控,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加强无人机、多源卫星、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新技术与新模式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进行监控和全方位监管,及时公开违法焚烧秸秆的相关信息,对秸秆焚烧严重和综合利用率低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有效解决露天焚烧火点发现难、处置慢、处罚难、行政成本高等问题。
 
  5.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实行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并形成产业化,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五化”利用率。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等能源化、燃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工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
 
  拓宽秸秆工业化利用渠道。对秸秆工业化利用企业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扩大秸秆利用企业规模,推动全市秸秆全量利用。
 
  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秸秆有机肥、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等农业化利用的补贴力度,以及对秸秆工业化综合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6. 加强大气氨排放控制
 
  加强种植业氨排放控制。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壤、作物、气候、农业生产条件等,明确化肥使用限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到90%以上;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
 
  强化养殖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氨挥发排放。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
 
  (八)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1. 全面落实秋冬季攻坚行动
 
  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并实施合肥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适时组织各辖区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强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实施《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科研合作、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协作重点工作。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
 
  联合制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标准,基本完成钢铁、水泥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共同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管理制度,联合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
 
  3.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整合各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集成空气质量和各类污染源排放信息,提高空气质量预测准确性和时效性。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实现环保、气象信息共享,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并协作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
 
  4.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在现有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收集当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工商注册等信息,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管控,避免采取“一刀切”式停限产。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方式,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要求实施冬季“封土行动”应急管控。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
 
  5. 实施季节性污染排放调控
 
  根据合肥市污染特征,在夏季(5~8月)臭氧污染严重时段,重点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管控,实施涉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针对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制定VOCs限产限排方案。在冬季(10月~次年3月)PM2.5污染严重时段,实行水泥、砖瓦等企业错峰生产,对电力等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以及排放浓度等方式降低排放量。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季节应急预案。
 
  6. 加强应急措施实施与动态决策管理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前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生态环境、城建、公安等部门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将关停、限产企业作为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确保应急措施落地。探索研究基于中长期环境气象条件预报,根据扩散条件预期,动态调控企业生产负荷与排放,达到预防性削峰。
 
  (九)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
 
  1. 完善法规规章制度
 
  推进制定《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2.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省定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十)加大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力度
 
  1. 开展大气污染成因解析
 
  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根据“天地空”一体化综合立体观测网数据,依托专家团队开展源解析采样分析,研究合肥市大气污染特征和演变规律,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分析重污染天气成因,快速评估应急管控和治理效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手段;分析空气质量异常原因,锁定主要污染源所在区域,精准治理,削峰降频,有效改善异常点位空气质量。
 
  2. 攻关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重大科技
 
  加强区域大气复合型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工业清洁生产、洁净煤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控制技术水平。
 
  3. 编制“合肥市三线一单”
 
  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与《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安徽省“三线一单”编制文本》做好衔接,收集整理合肥市生态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开展综合分析评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而明确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允许排放量及重点管控区图,确定大气环境管控单元。
 
  4. 研究构建城市通风廊道
 
  基于主导风向、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科学的通风廊道格局,改善合肥市通风环境。根据合肥市通风廊道研究与规划,利用水系和放射路网优化东南-西北方向风道,强化构建东北-西南方向风道,形成斜十字风道格局,与正十字的方格路网格局叠加,形成风网+路网+水网三网融合的通风廊道体系。该体系计划在城区打造4个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将通风口地区、生态冷源的新鲜空气和冷风借助通风廊道引入城市内部,改善城市风环境和热环境,让城区居民也能享受到新鲜空气,减少热岛困扰。城市通风廊道形成后,有力于加快空气流动,比如合肥地区夏季主导的东南风、冬季主导的东北风,通过廊道进入中心城区,形成“穿堂风”,对驱散城区雾霾和污染物、吹走热量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建立廊道管控指标体系,对通风廊道的布局策略、廊道内的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开放度等进行规定和要求,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积极运用。
 
  对涉及通风廊道区域进行分区管控,位于廊道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属于生态管控区,保证绿地率≥75%,防护绿地绿地率≥95%,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高度应不大于10m,内部零星分布的建筑高度不超过9m,建筑密度不超过20%;位于通风廊道主导风向上游的产业用地区域属于污染产业控制区,严控污染产业进入,降低大气污染的风险,在风道所经区域禁止布置有热污染和严重空气污染影响的工业用地,严禁在污染产业控制区内布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划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位于通风廊道内未建的重点控制区域,采取“共性指标体系+分类指引(居住、商业、工业)”的模式,将指标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进行落实,切实指导廊道内未建区的规划建设;位于廊道内的已建建设用地管控区进行通风设计引导,可通过“拆改降”的方式,结合旧城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打通通风廊道,可改造度较低的区域进行抽疏复绿和屋顶绿化适度增强通风能力;位于廊道外的城市建设区域,控制要求在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前提下,可在共性指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建议选取高宽比、建筑密度、建筑朝向、建筑布局模式四项,非刚性因地制宜管控。
 
  5. 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
 
  建设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依托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构建“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平台,承接卫星遥感、公安天网、数字城管网络系统、大气标准监测站数据及“天地空”一体化大气污染管控系统包含的其它项目数据。基于实时监测、监控数据的综合分析,建设并完善实时监控、数据综合分析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的数据分析研判与目标管理平台,明确重点控制区域及重点控制污染源,实现空气质量综合分析研判及展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一体化大气污染监测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263个远程视频监控运行,重点监控秸秆焚烧情况;2019年12月底前在重点监控企业试点建设企业门禁大货车监控系统;推进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自行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并联网,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购买卫星遥感数据解析服务,并利用激光雷达扫描和走航监测精准查找污染源。
 
  建设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完善乡镇(街道)、重点工业园区和港口码头大气监测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园区)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持续推进大气微观站建设,在市区范围已有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各县(市)以及安巢经开区拓展。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区域完成大气微观监测站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7个港口大气小型标准监测站建设并联网。
 
  持续推进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已开工建设的5000平米以上建筑工地,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安装、联网,并建立考核办法。
 
  建设合肥市“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一期)。通过重型柴油车排放监测、非道路机械排放管理、机动车污染排放清单核算等构建“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及可视化平台,构建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监控平台指挥中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搭建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环检远程监控提标升级及设备软件改造任务,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和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整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管。增建机动车遥感监测点,对路面行驶的车辆实时监测,超标车辆数据经核准后,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同时责令车辆限期整改。2019年完成7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2020年完成3套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建设。配备购买林格曼检测仪。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托治超点等指定点位实施中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路检路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罚。
 
  2020年12月底前共完成遥感监测点位15个,OBD排放监测设备安装500套,并接入“天地人车”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尾气排放。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作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目标的实现。市空气质量达标指挥部办公室持续强化监督、督办,按照规划要求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2)明确责任分工
 
  达标规划实施的各任务牵头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市发改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经信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要求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环保、节能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市城乡建设局、交通局、重点局、林园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扬尘污染控制及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依职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和目标,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二)制度保障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及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研究解决推进达标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完善预警应急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各应急强化措施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年度修订大气污染源减排清单,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强化应急保障措施落实。
 
  (3)严格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达标规划年度分析、中期评估、终期考核评估机制,把达标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政府监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责办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发预警通知函;对达不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对其所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将达标规划实施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以严格考核倒逼规划执行;对规划完成情况好,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明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
 
  (4)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强化区域联动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县(市)区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实施精准防控,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到人员,并作为对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遵循污染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税制度。
 
  
 
  (5)加强区域合作机制
 
  遵循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积极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加强与周边城市在防治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政策制定和同步协调,实现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推动建立健全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互通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和重大项目审批、执法等信息。公开跨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联合整治工作计划及实施进度,提高联防联治效能和执法效率。
 
  (三)政策保障
 
  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政策。积极促进政策创新,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结构调整,在清洁能源、油品升级、扬尘治理等方面制定优惠及鼓励政策,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发挥政府环保投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四)法制保障
 
  (1)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
 
  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并及时落实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2)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制定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建立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VOCs排污收费。
 
  (3)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加大行政监察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要求,采用现场督查、交叉检查、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等方法,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金保障
 
  (1)切实增加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投入
 
  市政府应加大对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减排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推广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行以企业投资为主的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模式,政府可予适当补助。
 
  (2)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积极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争取优先纳入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或重点工程;对于列入省级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环境发展项目及环保产业,应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3)确保资金到位,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规划实施任务落实经费,制定资金投资计划。市政府应加大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污染治理资金发挥更大的环境效益。
 
  (4)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创造有利投资氛围,积极吸引内地资本和技术,创新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六)科技保障
 
  (1)研究课题保障
 
  开展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型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开展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与评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工业清洁生产、洁净煤利用、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促进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工业生产污染排放的控制技术水平。
 
  (2)专家人才保障
 
  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环保技术攻关,形成环境科研支撑体系,成立合肥市大气污染顾问专家组,同时加强与省内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交流,建立城市空气质量定期会商机制。完善与动态更新环保专家库,充分发挥环保专家库的咨询作用。健全研究团队,为达标规划政策方案的制定、评估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科技成果推广
 
  积极推动环保科技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带动科技成果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以清洁生产、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为契机,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环保水平提升。
 
  (七)社会保障
 
  (1)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
 
  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2)完善公众参与信访机制
 
  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动员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加强行政复议,推动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 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 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扶持,强化民间环保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激发公众的责任感与参与意识,自觉转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投身于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各项活动中,为共同创建美好家园而努力奋斗。
 
  (3)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讲、公益、赛事等活动,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引发负面舆情。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以及各类新闻媒体、传媒及网络,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和科研成果,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积极宣传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提高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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