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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应做到“三个到位”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782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筑施工噪声已经成为影响市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也是市民关注、投诉、举报较多的领域。

  噪声污染防治关系千家万户,只有各相关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心协力,才能减少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

  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建设单位对噪声污染的认识要到位。建设单位作为工地的业主,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单位,对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提高对建筑噪声污染的认识,要站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认识到位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还要委托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切实将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落到实处。

  二是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到位。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想方设法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比如,在机械使用方面,加强机具保养、润滑,确保机件无锈蚀;采用环保型号振动机具,泵车尽量采用电动液压型号;选用电动低泵进行混凝土浇筑;控制机械使用时间,分流使用噪声高的设备等。在人员管理方面,利用对讲机指挥塔吊运转,不使用口哨;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等。

  三是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噪声的监督要到位。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面广,尤其离不开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及时曝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具体负责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的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核工地夜间施工许可,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在举行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实施停工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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